2007年9月28日

請支持《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性傾向反歧視條款立法!


親愛的立法委員:


相信日前你們接到了一封來自「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反對《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條將增列性傾向的反歧視就業條款,在此,同志、性別、婦女及人權團體必須向你們提出誠摯的呼籲,工作權牽涉到一個人基本的生存權,阻卻性傾向就業的反歧視條款立法,即是扼殺不同性傾向朋友的基本生存權利。請務必堅守你們對於台灣進步人權社會的理念,推動該法的通過。我們幾點聲明及理由說明如下:





一、 性傾向與性癖好不可混為一談:


發起反對就服法納入性傾向保障條款的主要團體,可能完全不瞭解性傾向與性癖好的不同。依照美國心理學會(APA)解釋,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是指一個人對另一個在情感上有持續的、浪漫愛的、性慾或情感的吸引 。用來描述一個人性渴望、幻想和感覺的對象。性癖好則是一個人對於性的喜好,而每個人對於性的喜好則會因人而異。因此性傾向並不是如同某些保守派宗教人士所言,同志就一定是戀童癖、動物戀或是性虐待族群。該信中對於不同性傾向的族群與朋友的描述,暴露出這些團體長期以來對於同志族群的刻板印象,以及錯誤理解。





二、 性身份與其是否勝任教職無關: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是反歧視條款,就是使雇主不能在招募時因其刻板印象而為條件限制,使人喪失就業的機會。選任受僱者,當然是因為工作的需求而選任,就像醫院徵任醫護人員,只要她/他有能力勝任,天主教耕莘醫院不會拒絕信佛教的人當醫護人員,同理,慈濟醫院也不會拒絕有能力基督徒的醫護人員。



性身份乃是受到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即便是異性戀的教師也有可能擁有不同的性癖好。即便是擁有與大多數人不一樣的性癖好,並不代表她/他是一個不適任的教師。一個教師的適任與否不應該來自於他個人私底下的性身份,而是這位教師的能力是否適任該職位,並且不會因其性身份而阻礙他對學生的教學。適任的人才,雇方當然不能在招募時因自己的刻板印象,因其性身份而使其喪失擔任任何職務(包含教職)的可能。





三、 性傾向反歧視條款乃是國際人權潮流


在歐洲,歐盟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早將性傾向納入反歧視條文中,明文規定所有人的平等權不得因其性傾向而受到侵害。南非也將性傾向的反歧視條文入憲。美國雖然沒有保障同志就業權的聯邦法,但目前確有超過十四個州,一百多個城市禁止私有企業因性傾向導致的就業歧視條款,如加州、麻州等州,或者如紐約、舊金山等城市。許多大型企業,如IBM、微軟、可口可樂,甚至連以兒少為顧客族群,較保守的迪士尼公司,均有設有公司內部的性傾向反歧視條款。上述均顯示性傾向就業反歧視條款的設立乃是國際潮流。





四、 台灣對於性傾向在工作權上的保障


民國92年11月27日,台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做出首宗性傾向歧視也是屬於性別歧視之決定。申訴人在一家補習班擔任美語老師,雇主以其穿著打扮不男不女,不適任文教工作而解僱,申訴人即向台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就業歧視申訴。委員會認為雇主以其主觀刻板印象認為申訴人穿著打扮不男不女,懷疑其性傾向並因此將申訴人解僱,即是性傾向歧視,委員會強調性傾向歧視就是性別歧視,在性別多元的時代,不管任何性別傾向的人,都應該在職場上得到同等的就業機會,雇主不應予以歧視。





台灣於民93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顯示台灣針對性傾向,已經有明文規定保障不同性傾向教職員工作權的反歧視條款。因此,台灣不但已經有相關性別歧視的就業裁決,更有相關在教育職場上關於性傾向反歧視的條文。台灣更不能在這時候進行倒退的立法。





五、 反對性傾向的就業反歧視立法,就是扼殺不同性傾向族群的基本生存權



我們必須指出,該團體對於工作權上反歧視條款的阻礙,完全違宗教上的人道關懷精神。此舉無異為宗教殺人。工作權乃是一個人維持其自我生存的最基本權利,若此基本權利因種種不平等之因素以致無法獲得,將嚴重影響到一個人的生存。台灣目前的現實狀況是,有許多有著不同性別特質的女男同志及跨性別朋友,因為性傾向或性別特質而無法獲得一般就業機會,只能夠靠偶爾的零工度日;甚至有一些非同志的男老師,只因為他擁有比較陰柔的氣質,就被學校拒絕實習甚至任教的機會;有些跨性別朋友,因為無法獲得工作沒辦法繼續生存,最後只能走上自殺一途。難道這些具有不同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的朋友,不應受到法律保障?他們在基本生存權利上不應獲得平等的機會嗎?





基於上述種種理由,我們必須呼籲各位立法委員:請不要阻擋這個關係到台灣許多人基本生存權益的法案。我們相信,當台灣正朝著人權進步國家的道路邁進時,如何使台灣成為適合每個人生存的社會是各位立法委員無可旁貸的責任,相信各位立法委員應該不會阻擋這樣進步的立法,畢竟反歧視的精神是當前世界人權的潮流。台灣目前的社會有許多人因為經濟問題而走上絕路,如果無法在就業環境上創造一個公平的環境,讓不同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的朋友可以享有憲法上的平等權及工作權,那麼被剝奪的將是這些朋友最基本的生存權利。請諸位立法委員支持《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條將增列性傾向的反歧視就業條款!敬請


大安





連署團體: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人權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櫃父母同心協會、台灣TG蝶園、基督教「主恩同志團契」、晶晶書庫、女同志媽媽聯盟、拉媽報編輯工作坊、台灣女人連線、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持續連署中)





連署請寄:hotline@so-net.net.tw





What Is Sexual Orientation? “Sexual Orientation is an enduring emotional, romantic, sexual or affectional attraction to another person. “ 資料來自APA網站http://www.apa.org/topics/orientation.html#whatis















3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多多的文章寫得好棒!有一個小地方,或許仍值得說明一下。根據美國人權運動(HRC)組織的一份資料,美國現有20個州,另加哥倫比亞特區,禁止公私雇主因性取向歧視雇員(其中12個州,另加哥倫比亞特區,亦禁止因性別認同而歧視)。此外,另有10個州,禁止公家單位但未禁止私有企業,因性取向歧視(其中3個州,亦禁止因性別認同而歧視)。所以,文中的十四,或許可更新為二十,另加哥倫比亞特區。

匿名 提到...

喔,對了,根據HRC的另一份資料(PPT文檔),財富500強企業中,約有90%的企業(96/2007年有439家)禁止因性傾向歧視。:)

DAUCTER 提到...

謝謝roc的稱讚跟補充說明。我會找出之前整理的資料做更新。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