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8日

宗教團體對於就服法禁止歧視性傾向規定之意見

親愛的 立法委員: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1. 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約有四十種以上。

2. 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因此,本聯盟堅決反對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等含糊曖昧之名詞納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中。

此致 立法院諸位立委

台灣保護家庭聯盟
聯絡處: chi3561@gmail.com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

謹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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