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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8日

猥褻誰說了算?身為普遍一般人的同志說了才準

猥褻誰說了算?身為普遍一般人的同志說了才準

天邊一朵雲 滿天都是鳥晶晶書庫男體雜誌猥褻?記者會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文宣部主任巫緒樑

為什麼同志社群要支持晶晶書庫?只是因為他是同志書店嗎?如果只是「身為同志因此因此我們必須相挺」這樣的理由,未必能夠說服社會大眾。但是我們認定的大眾究竟在哪裡?這個案件隨隨便便就可以列出好多理由,以及在法理上檢警在整個事件上有些什麼問題。圖評會作為評議機構的公正性,檢警在程序正義上有所瑕疵,像是進入書店查扣放置在限制級書區,包裝完好上有膠膜以及警告標示的書籍。然而最大問題的癥結點則在於,究竟這些書籍是否屬於猥褻物品?若依照大法官釋字四0七號解釋,「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那麼我們必須問,什麼人是普通一般人,我們認定或這社會所認可的普遍一般人在哪裡?這個案件的普通一般人又在哪裡?

如果今天我說,普遍一般人就是同志。我想保守團體甚至媒體都會提出疑問,為什麼同志可以是普遍一般人?在這個社會上明明異性戀才是佔大多數的,你們怎麼可以說同志是普遍一般人?那麼我必須問下一個問題,我們對於普遍一般人的想像及定義究竟是什麼?

很顯然地,在這個案件中,對保守團體以及檢察官而言,普遍一般人是指「異性戀」且「成年」的人。在這樣的想像裡,異性戀被視為正常的合於公序良俗,相對的同志就是是違反一般道德的。而且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面對任何有可能觸及性的議題我們自然要將兒少隔離。更重要的是,在這群想像的大眾裡,他們必須符合某種社會道德,去性化的道德,而這樣的道德更是保守團體所擁護的那個道德價值。

如果這些保守團體(如圖評會)可以被視為普遍一般人,那麼為什麼同志不可以?這些保守團體經常具有某種宗教色彩,把這些團體成員攤開來看,你就會發現他們屬於這社會上較少數的一群。相較之下,佔了人口百分之十的同志,還更具有普遍一般代表性。除了人數絕對比這些保守團體多,也具有更多的多樣性,各種種族(原住民、漢人),各種職業(士農工商),各種宗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如果將這個標準擴及到同志的親人,那我們還有不同性傾向(異性戀)的族群,而且人口比例立刻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以上。

同志族群不但人數眾多,而且具有多樣性,絕對比這些保守團體更貼近普遍一般人。

如果是為了保護兒少,那麼晶晶書庫自行分級分區,上膠磨加裝警語,不但保護同志兒少,還保障了同志成人閱讀,並且兼顧了出版自由。難道不是更積極務實且落實的作法嗎?

大法官釋字四0七號後文寫道,「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更證明了所謂的猥褻猥褻的定義本來就會隨著時空的不同,不同族群文化而有所差異。在這個案件中,由於牽涉到不同族群的文化差異,如同志成人的情慾及成人閱讀權。不同族群勢必有不同的情慾投射表達方式,而我們認為情慾的投射跟閱讀絕對不等同於猥褻。但是不同族群在面對相同的刊物也勢必會有不同的感受,如同志看異性戀的成人雜誌可能不會覺得愉悅,也許對同志來說那樣的刊物還相當的猥褻。正因為猥褻的認識是如此的主觀,面對這個案件更有必要聽取同志族群的意見,否則就是將這個案件自其時空背景抽離,漠視才真正是屬於這案件中「普遍大眾」的同志族群。

【蘋果論壇】廣告不罰,罰一夜情?

廣告不罰 罰一夜情
文/多可特
蘋果日報論壇2005年01月07日

板橋地檢署四日以「一般純潔之社會多數人無從窺其堂奧」、及無法「使原本無性交易需求之人,因該廣告刊登而產生性交易慾望」為由,四日處分一名散發黏貼色情小廣告的男子不起訴。這則不起訴的新聞實在不知道叫人應對該名檢察官在現今社會性緊縮氛圍下的勇氣表示嘉賞,還是要對台灣法律設計充滿太多不確定性以致執法不一感到荒謬?

這樣的案件通常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檢警釣魚誘人入罪
然而,為何這起不起訴案件會凸顯該法之荒謬?因為在不同檢察官的自由心證底下,這條法律可以不起訴色情小廣告,卻也可以變成警察釣魚網路援交的利刃。許多網路釣魚事件在《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大刀下,連色情小廣告上的「美女、美眉」的字眼都沒有出現就被羅織入罪。

早期警方偵辦網路援交還需要刊登訊息有明顯字眼,如「援交」,對話實際涉及金錢交易。到後來,該法修訂加入「暗示」一詞,大開檢警釣魚業績方便之門,網路上只要刊登「圓」、「幫助」等詞句就會被移送偵辦,警方更透過釣魚的方式,引誘個案在對話過程中提及金錢或物品,隨後就會在見面的過程中被捕。警方通常會告知個案只要承認就沒有事情,個案在飽受驚嚇中,對於警方出示的對話紀錄馬上就承認,一承認的下場就是立刻移送地檢署。移送後檢察官通常以緩起訴,以緩起訴金或社會服務作為處分。現在警方更是食髓知味,連網路上刊登一夜情的均視為網路援交,寄通知書到家裡,要求到案說明,若不到案說明則告知他們有可能被強制拘提。

應取締業者非個人
究竟是什麼滔天大罪需要檢警如此大費周章呢?依照同志諮詢熱線及一些民間團體接觸到的個案,絕大多數被移送的個案跟援交都扯不上關係。但是警方卻因為這種案件好辦,業績衝得高而不斷偵辦。但是面對有背景、幕後錯綜複雜的色情廣告商卻拿不出任何辦法。換句話說,也就是我們的檢警柿子挑軟的吃,專拿無辜不會反擊的老百姓開刀。

回歸《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立法立意,當初就是為了避免這類的色情廣告商隨街散播色情廣告,才有此設計,並設下高額的罰款,主要就是為了取締業者而非個人。政府應該處罰這類的媒體散播商,以落實保障青少年及兒童,而不是上網釣魚製造網路白色恐怖;造成現在上網交友被罰,真正散播色情小廣告的卻不予起訴的荒謬現況。更再度凸顯當法律放入不確定概念,如「暗示」等字眼,就會造成同一條法律執法不一的狀況。

我們要再度呼籲,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回歸《兒少條例》立法目的,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而非走回嚴厲控制言論自由的戒嚴之路。